过度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致人损害的,患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度检查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检查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治疗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和手术等,然后核定大致的医疗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明显超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合理费用,应予赔偿。过度检查造成了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此时应首先明确新的人身伤害的产生和和过度检查有没有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均应赔偿。
过度医疗通常表现为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住院、过度耗材、滥用手术和抗生素等,这会导致社会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过度医疗”问题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疾病的不确定性、方法的多元性等原因,适度检查和过度检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医师掌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困难的,需要有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