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原告反悔,可以向所管辖的法院申请撤诉。
一、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三大类原因:
1、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
2、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
3、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二、离婚撤诉有以下后果:
1、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并没有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
2、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
3、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
4、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性;
5、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而且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