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会考成绩。(须出具父母调动的相关手续证明)
2、在我区出生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高中学籍档案及经自治区会考办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3、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引进人才,区外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高中阶段在新疆就学两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或在疆注册投资资金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当地户口所在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建设兵团师级以上(含师级)党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中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