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称呼被告人什么?
被告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行为人一般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行为人称之为被告人。在刑事判决书中也会注明是被告人。
对于刑事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的;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时,用在法院审理阶段,涉嫌犯罪的人就称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就可称为罪犯或犯罪分子。所以,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院的法律文书中,都是将被提起公诉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二、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是什么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
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能需要履行向检察院提交辩护词、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等的职责。
三、审查起诉是不是就要判刑了
审查起诉不一定就要判刑了。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要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程序。如果检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有出罪的事由,就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无罪。即使是审查起诉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也要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服刑。审查起诉阶段过了后并不是直接判刑的,下一步就起诉到法院,接着开庭,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