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办理营业执照;
二、办理银行的对公账号;
三、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五、办理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六、验核手续;
七、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授权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