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资金,是指市慈善总会从下列渠道募集的资金:
(一)政府及其部门资助的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市慈善总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募集慈善资金时,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募集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慈善资金的受赠和转赠工作,由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负责。接受捐赠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并根据捐赠人需要颁发证书;接受定项捐赠、冠名慈善基金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与捐赠人就救助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项目外,剩余部分可由市慈善总会通过合法途径变换为善款。
第六条慈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
第七条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性质。
第八条慈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开展助老、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
(三)资助本市辖区内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四)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五)实施募捐救助项目所需管理费用。市慈善总会年度募捐救助项目管理费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募捐救助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宣传、对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举行募捐救助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市慈善总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十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慈善资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次年预算方案,经市慈善总会理事会议通过、会长审批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使用年度预算内慈善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按预算方案,经总会驻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核签批;使用年度预算外慈善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拟定方案,经总会驻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核,会长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使用市慈善总会管理的定项捐赠资金和冠名慈善基金,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总会驻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核签批。
第十二条对于募集的定项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及约定期限和方式用于相关救助活动,并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定项捐赠资金不能用于捐赠人本身,也不能用于代替捐赠人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的事项。
在5年期限内,个人(家庭)捐赠或认捐1万元以上、企业(团体)捐赠或认捐5万元以上的,新闻媒体或其他团体发起的捐助困难群众活动不限额度,市慈善总会可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具体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媒体上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对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慈善资金的收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3日。2015年12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3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