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
(一)、原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1989年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一次性补缴满十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原固定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确认实际缴费年限、核算补缴月数及补缴金额;
2.持《申请表》、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审核;
3、持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4、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非原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可一次性补足十五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核算补缴月数、补缴金额;
2、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3、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三)农场人员养老退休不足年限补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核算需补缴金额(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最低社会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22%);
2、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3、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后医疗保险不足年限补缴
已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且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一次性办理医保不足年限的补缴
1、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至养老科审核确认需补缴的年限、月数;
2、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核算需补缴金额,其中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人员可以按社平工资60%补缴医保的主要有:
(1)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3)休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属于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退休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交于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4、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三、厦门事业单位离职补缴
1、解除人事关系的参保职工,1997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应自1997年7月1日起至离职当月止补缴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应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离职当月止补缴。
需根据厦劳社【2004】347号文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务员局出具《厦门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
(2)经主管局人事部门出具其为原编内人员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中心领导审批;
3、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税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办理地点:市社保中心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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