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是一回事他们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隐名代理,它包括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但也包括本人身份公开,但是姓名不公开的代理这两种代理,它其实都是属于间接代理。也就是他的代理事件的法律后果,现由代理人承担,那么在转移给被代理人承担,所以是一种方式。
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并无本质区别。隐名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委托人。
二、隐名代理通常有哪些形式?
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
1、本人身份不公开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事实上得到本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并不披露实际存在的代理关系,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当然,第三人也没有义务询问是否存在着身份不公开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缔结交易时,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认为代理人就是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和本人、而仅愿意单独和代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情形。
2、本人身份公开
本人身份公开则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但明示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当前的实际商事活动中,代理商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联系,通常采取此种作法,中国许多进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贸易时也经常采取这种方式。但在缔约时,由于作为合同的直接当事人风险较大,故代理人一般须在合同中注明“代理本人”以让对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体的本人是谁。隐名代理的人述两种形式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不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这正是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的本质区别所在。
综上所述,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就是一种代理,因为他们都是不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种代理,但是最后承担代理事件的法律后果都是由代理人亲自来承担。就算当事人自己将自己的个人身份公开,但是他也可以选择不将自己的姓名公开,因此只要他的姓名没有公开,他还是属于一种间接的代理,那这种间接的代理,他其实就是属于隐名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