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36分,属于特别严重的
违章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满36分的,参加法规学习考试合格后,再按规定参加科二科三考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合格后,再按规定参加科二科三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一个记分周期期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最多六十天。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