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取得的股权,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股权分割成为股东,而夫妻中的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审计争议股权,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争议股权的性质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