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一、合同履行担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注意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①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财产小于被保证的范围。
②审查保证财产的来源,确保该财产是保证人的合法财产。
③审查保证人对其提供的保证财产是否有独立的处分权限,以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2、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中可以写明保证人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利,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躲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债务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减低未知风险。
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3)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章;
(4)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4、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由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是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在签写保证期限时应当谨慎。
5、其他事项
保证人如果有多人,应该在保证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个人能为公司债务担保吗
个人能为公司债务担保。个人需要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时签订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1、法律条件
(1)担保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书。
2、经济条件
(1)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
(2)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两倍。
3、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