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的股东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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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直接诉讼权和股东代位诉讼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两种不同方式。股东直接诉讼权指股东可以个人身份起诉违法损害其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股东代位诉讼权指股东代表公司起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若被拒绝或未提起,股东有权直接以公司利益起诉。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此处侵犯股东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代位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结语:股东直接诉讼权和股东代位诉讼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两种不同方式。前者是股东基于个人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是股东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旨在保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为股东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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