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申请曾用名公证,这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n申请所需材料如下:\n1.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n2. 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n3. 曾用名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n4. 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n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您咨询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