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交费。需出示身份证,然后交费,领取发票。凭发票登记照相、体检、领证,请妥善保存发票。
2、登记照相。需出示身份证和发票,然后登记照相。
3、透视。既往有患病史或现有不适感应者,请向医生陈述。
4、肠道采样。孕妇请向医生出示怀孕证明,勿透视。
5、内科及皮肤检查。有疾患者请向医生申明。
6、采血。采血为体检的最后一步,如果第二步至第五步任一项未做是无法进行采血的。采血后须压迫采血点3-5分钟。如晕针、晕血请向护士说明,采血后需要休息5分钟,无异常方可离开。
7、领取结果。在四个工作日后凭发票和身份证领取健康证或者体检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