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4条是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经过协商一致,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有若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若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若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承担哪一种或者是哪几种违约责任应当由合同进行约定。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