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的种类有: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这是依据股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随公司形态的差别以及公司资本组成方式的不同,公司股权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谓持份转让,即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我国即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转让。所谓股份转让,随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以及股票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这是以股权是否即时转让所作的划分。凡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支付着即进行的股权转让,为即时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这是以公司是否参与股权转让所作的划分。股权乃股东享有的权力,股权的转让也应当只是股东行使其股权处分权的法律体现,故公司原则上无须参与股权转让事宜,无义务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主体。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资本的交易,因而等价交换是其基本要求所在。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权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有以下几点:1、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4、符合法定形式;5、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意味着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生效。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的变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前,股权变动生效在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