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外地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的条件具体如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为55周岁,干部一般为机关单位干部,对于大部分普通参保人员无需考虑,还有就是一些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及干部身份,需要由档案审核;
2、社保账户不是临时账户,男性50周岁后,女性40周岁后缴纳的即为临时账户。就是说男性50周岁前,女性40周岁前,需要在北京已经参保;
3、退休年龄前累计缴纳15年及以上,其中10年是在北京缴纳的;
4、由单位办理退休。这条需要提示下,目前非京籍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需要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条件后,在退休之前的一段时间,是需要正常在北京参保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