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主要有以下缺点:
1、下负面影响大。即夫妻之间起诉离婚的,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可能会造成子女与一方或双方父母关系恶化;
2、负面影响大。即夫妻之间起诉离婚的,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可能会造成子女与一方或双方父母关系恶化等。
一、婚内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婚内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决于协议的内容。
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姻协议,一旦约定的财产所有权与保证忠诚挂钩,就成为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然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变相用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努力、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婚姻破裂的负面影响,酌情照顾无过错方,平衡双方利益,从而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二、哺乳期闹离婚孩子可以要吗
孩子哺乳期是可以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不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步骤为:
1、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
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法院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4、由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离婚主要有这几个法律后果: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抚养的话,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
3、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离婚后的子女关系: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条件
离婚后正常情况下不可变更抚养权,除非是抚养方不再具备抚养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