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的;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或者具有多次非法制造的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x000D_
第一条_x000D_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_x000D_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_x000D_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_x000D_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_x000D_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