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
行政机关都行使行政执法权吗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执法权。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三类:
(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劳动监察机关到底有没有执法权
1、劳动监察部门享有执法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
执法人员回避的情形:①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③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有以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