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长春市于2019年实施了新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每年发放1200元。具体来说,符合享受条件的独生子女,每年可获得市级财政补助500元,加上区县财政补助700元,共计1200元。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只适用于在长春市户籍的独生子女,且仅限于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同时,在领取资助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另一方面,29601—2013标准是指《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标准》。该标准于2016年被废止,目前已无法作为依据进行环保工作。
【法律依据】:
《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和扶持,进一步改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生活条件。该条例为独生子女享受补贴和扶持提供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