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一次性给予镇乡(街道)10元/亩的奖励补助;(2)流转期限达5年的,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田50元/亩(旱地减半)的奖励补助;(3)超过5年的,每增加1年,增加水田10元/亩(旱地减半)的奖励补助。(4)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镇乡(街道)20元/亩的奖励补助,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田150元/亩(旱地减半)的奖励补助。此外,对实行整村农户承包地委托流转,委托流转面积在300亩以下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总额2万元的额外奖励;超过300亩(含)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100元的额外奖励。原政策为超过300亩(含)的,每增加200亩,增加1万元的额外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