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立户需符合以下条件:
1、因结婚不在一起生活,单独居住的;
2、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4、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5、户口冻结地区按有关文件执行。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