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向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的事由包括有: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等。
一、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有什么义务
汇票的背书人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两点:
一是担保票据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支付票据金额的能力;二是担保转让的票据无瑕疵,即无抗辩事由发生。此种担保责任同样是一种法定担保责任,它依法律规定,在背书人为背书文句,并交付与被背书人时发生。
背书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承兑汇票背书人必须承担保证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的义务、保证其签章前手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背书,承兑汇票背书人需要承担背书连续及其能承兑的义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还有什么责任
银行承兑时汇票的保证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有:对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三、申请催告公示前提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发票据的发票人是否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发票人签发的票据未交付受款人之前遗失,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在这种情况下的发票人,也是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不应把他理解为债务人。如果发票人签发的票据已交付受款人后遗失,该发票人已是票据债务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二)申请原因
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这就不需要申请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与申请事项有权益关系的人有无不明,或者该利害关系人是谁不明。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规定以票据支付地为法院的管辖地,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便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