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各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总指挥副职多为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军队驻地的军队代表。总指挥负责召集和主持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领导。总指挥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应急管理、抢险救援、信息保障、医疗救护等多个专职部门,实现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县(市、区)设立市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