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可以有二审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会进行二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置: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章,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章,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章,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置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章,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