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2)盗窃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另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a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