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5.丢失枪支不报案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7.重大责任事故案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