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 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 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 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