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办案机关和司法人员的难点问题。《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在《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时间节点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鼓励持卡人还款。
二是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是明确“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即不论按照发卡银行的计算方法,持卡人是“还本”还是“付息”,都应当视为归还本金,解决实践中的争议,强化可操作性。第二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恶意透支数额的审查认定问题。第三款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