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利证据,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方有过错方面的证据,比如对方有婚外情、吸毒、家暴自己等情形,这样在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同时可以准备主张损害赔偿,也有利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第二,是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占据财产或者控制财产的一方,会极力否认、隐瞒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做好共同财产证据的搜集,以及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可以要求分割或者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前个人的话,可以要求对方不分。
离婚争取抚养权的有利证据主要有哪些?
离婚时当事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当事人(离婚夫妻)的综合素质。在日常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无时不在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两方面:一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看双方的家庭成员。像这种情况,您可以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自己经营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或让您父母出庭等。
3、孩子的意见。如果您孩子已满10周岁,可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另一方,您就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像这会情况家长都不希望去法院那种场合,有的就要求孩子写个书面的意见,这种情形一般对方会提出异议,认为孩子是被胁迫的;所以大部分就是主审法官单独和孩子谈谈,做成笔录入卷。
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有哪些
当今家庭中,夫妻一般不会生育很多子女,基本是一个或者两个。因此,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点。那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有哪些呢首先,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谁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医疗条件,子女就由谁直接抚养。因此父母的收入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提供自己的收入比另外一方更高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单等。当然,法官也需要结合孩子的生活习惯、双方陪伴孩子的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故工作情况、是否有长辈帮助抚养子女也是很重要的,这时您就需要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劳动合同、长辈出具的声明等证据。如果您有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也可以向法院提供,如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对方有暴力行为的证据或对方有传染性疾病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证据有哪些
下列证据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1.证明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2.证据证据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证据。3.证明自己综合条件优于对方的证据。
离婚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二)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三)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五)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六)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七)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想要离婚不吃亏,离婚证据将决定官司输赢。“调查取证”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否则将是“打草惊蛇”“空口无凭”。
离婚诉讼有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二)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三)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七)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