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一、探望权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扶养人有协助的义务而拒不协助,或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不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探望义务;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4、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其他主要原因。
二、侵害探视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权人探视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望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视,即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视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阻碍另一方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使其探视子女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实现。该行为给探望权人带来时间、金钱上的损失,并往往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侵害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除了有协助义务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如被探视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故意阻挠探探望权探视子女,为其探视设置种种障碍等。因而,侵害探望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不限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行驶探望权要注意的事项
在行使探望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4、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