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如下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会见同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代理申诉权。 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拒绝辩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