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罪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认定诈骗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
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1、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共性总结
】虽然两个司法解释并不是专指诈骗罪,但我们通过对比,其通性有以下五点:
第一点、行为人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而实施诈骗行为。
如:被告人周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开业以来,周某因经营惨淡,对酒楼进行装修,因资金周转困难,邹某虚构了在某地投资矿产、银行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多人借款共计55万,又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致使张某等人损失3288550元。案发后,周某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885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第二点、行为人肆意挥霍得来的款项。
如:邱某某以理财为名,非法集资,绝大部分集资款被邱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办案民警介绍:“邱某某个人生活非常奢靡,就目前掌握的信息,他名下有多套豪华别墅、多辆豪华轿车,其妻子的首饰就价值数百万。其情人、小秘就有好几个。”
第三点、行为人诈骗得手后携款潜逃。
如: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判处的被告人曹某某,以收购铝渣、货到付款为名,将韩某某、郭某某13103斤价值37263元的铝渣骗至巩义市,以26000元的价格将铝渣卖给曹某后携款逃跑。案发后,经薛某某退回铝渣款37263元,赔偿损失25000元,共计62263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货到付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第四点、行为人将款项用于犯罪行为。
如:龚某某原是国家干部,在当地很有威望,人人都认为他是“能人”。2013年龚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投资项目为理由,向多人借款273万余元。得手后,龚某某将款项用于赌博,多人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潜逃出境。致使被害人几次自杀未遂,后精神失常。
第五点、恶意逃避债务。
综上,结合司法实践,我们不难看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犯罪嫌疑人对款项追回恶意设置了障碍,使得被害人无法正常追回被骗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