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影响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改判。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等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通知案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辩解和申请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