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孩子以下情况的由母亲抚养: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方生活的;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母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母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母方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