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分:
(1)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公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务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纪检机关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可依据其具体情节给予政务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2)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拘役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政务开除。
(3)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