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的流程刑事转治安处罚的程序:请示上级批准,应该是以书面的请示文件报送审批,同时要把该具体案件的全部卷宗资料交给上级机关作为审批的依据。而不是简单的电话请示。但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先用电话口头请示然后补报请示和案卷,只要上级机关追认,也是可以的。一般的治安行政处罚在内网上也是只有简要情况,不会有“笔录”的。
一、什么情况会被超期羁押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发文属于什么文
请示就行。法律明确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文种选择是为了遵守政务礼仪,守礼仪的目的是让接收单位觉得你有礼貌,愿意给你回复或者办事。向上级单位用函感觉不礼貌,虽然没有隶属关系,毕竟上级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