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史证明应当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对于公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两种方法:
一、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开证明,其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报社区民警,签字盖章;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