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缴费部分: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2)个人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执行周期。如福州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089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80.89元(48089÷12×3倍×4%=480.89元)。
例:林某2014年1月工资10000元,若按2%缴付企业年金200元,则只能扣除200元;若按4%缴付企业年金40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5%缴付企业年金500元,则只允许扣除400元,超出的10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林某2014年2月工资15000元,若其按2%缴付年金30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4%缴付年金600元,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480.89元,超出的119.11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