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经审核确认的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仅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已移交青岛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以及驻青军队干休所服务保障的离退休干部。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