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 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 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4、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免职书(全体股东签名、加盖公章);
5、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计生证、6张大1寸照片;
6、 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7、 填写变更申请表,总公司盖章,法人签名;
8、 分公司执照正、副本;
9、 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章;
10、 总公司地税,国税副本复印件盖章。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