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发生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则不能再享受免税优惠。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三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