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一事不二诉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2、同一诉讼标的,即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诉讼标的即是诉讼事实与理由的结合,3、同一诉讼请求,即后诉与前诉的请求是否一致,包括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一致的情况。
二、二审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诉讼后不能再起诉。如果第二审法院按照上诉人撤诉或者自动撤诉处理的,一般在第二审程序结束之后,就不能再上诉了。此时,一审的判决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一些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