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将25%作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否属“大量掺假”的参考标准,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也以25%作为参考标准。
综上,毒品犯罪的辩护,应该关注涉案毒品的纯度。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作无罪辩护或者主张降格适用法定刑幅度于法无据,应该主张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量刑乃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