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讲,新修订的种子法从五个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有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可以请求调解或者提起诉讼,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可以提起诉讼。
三是新增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