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即可。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一般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凡是记载在营业制造上的经营项目都属于企业的营业范围。因此,理论上只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北京工商简化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申请书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不再要求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内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范围,不再要求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或协议。企业自愿要求提交决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登记机关应当接受。
经所从属企业书面同意,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项目可以超出所从属企业,不再要求所从属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增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