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认定的司法解释以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通常的数额认定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