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原件1份;
2.出国(境)定居的,还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1件(验原件);
3.参保人员死亡的,还需提供:
(1)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死亡证明: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可提供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加盖村(居)会公章的死亡证明,原件1份;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户口簿、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参保人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支取的,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