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单方申请离婚程序包括:
1、确认管辖法院。如果夫妻都没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同的,则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准备诉讼材料。比如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文件、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还有相应的证据。需注意的是,诉状不用写的太复杂,简单,说明问题就可以。证据要根据诉讼请求来提交。
3、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上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能立案,通常会从立案的当天开始,一到二周内,把案件分配到审判庭或速裁庭具体办案法官手中。
4、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制作调解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